王冰冰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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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-广州合伙人律师执业4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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骑走路边“小电驴”到底是“捡”还是“偷”呢?

发布者:王冰冰律师 时间:2024年03月08日 1340人看过 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PART01
案情简介


2023年7月某天,钟某(化名,下同)看到宋某(化名,下同)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电动自行车,起了歹心,钟某趁人不备,将车盗走并骑车逃离了现场。


第二天,钟某被抓获归案,并缴回涉案的电动自行车,该车现已发还给宋某。


经鉴定,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205元。


案发后,钟某的家属赔偿人民币5000元给宋某,并取得其谅解





PART02
案件结果


结果

决定对钟某不起诉





PART03
检察院认为


钟某实施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,但犯罪情节轻微,具有坦白、认罪认罚、退赃、赔偿、谅解等从轻、从宽情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不需要判处刑罚





PART04
律师结语


骑走路边“小电驴”到底是“捡”还是“偷”呢?


要判断是盗窃行为还是捡拾行为,就需要先判断财物的占有状态。《刑法》保护的占有不同于《民法典》,前者侧重于事实状态,后者意在于权利状态。《刑法》中的占有虽然相对于民法更重视事实上的支配,但《刑法》中除了事实占有,还承认观念占有。


事实占有是指:财物处于财物主人的实际支配范围之内。


观念占有是指:财物不在财物主人的实际支配范围之内,但根据社会中一般人的观念,在一定范围内认为财物仍然是主人在占有。


如果财物没有处于占有状态,是脱离占有物,比如《刑法》中的遗忘物或者《民法典》物权编中的遗失物,那么行为人转移财物的行为就没有侵害他人的占有,从而不构成盗窃,是捡拾行为。反之,财物原先处于占有状态,行为人转移财物的行为就侵害了他人的占有,从而构成盗窃。


本案中,以一般人的标准来看,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自行车车仍处于“物主”的占有状态,钟某直接骑走的行为显然侵害了“物主”的占有,因此构成盗窃罪。


不过,由于钟某盗窃数额不大,才刚刚过盗窃罪的起刑点,在案发后,钟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认罪悔罪,与家属一起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,获得被害人谅解。钟某已用实际行动尽力弥补本次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。


基于种种,检察院决定对钟某不起诉



王冰冰律师,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、团队负责人,有多年法律行业工作经历,办案经验丰富,理论功底扎实,一直以来秉承真诚、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广东-广州
  • 执业单位: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
  • 律师职务: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440120********49
  • 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、刑事合规、合同纠纷、婚姻家庭、人身损害